关于印发《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党支部,各处(室)、系(部):
现印发《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见附件)给你们,需遵照执行。
附件:《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
中共金沙2004路线js5委员会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金沙2004路线js5
教师师德师风负面清单和失范行为处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全面推进学校师德师风建设,不断提高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弘扬新时代高校教师道德风尚,强化师德金沙2004路线js5和监督,根据《金沙2004路线js5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新时代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金沙2004路线js5部关于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江苏省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师资格条例》《江苏省金沙2004路线js5厅等七部门转发<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通知》《常州市金沙2004路线js5局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沙2004路线js5全体教职工,以及以金沙2004路线js5名义从事金沙2004路线js5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兼职教师等(以下统称“教师”)。
第三条 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师德师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挂靠组织人事处,负责相关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师德负面清单
第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教师师德失范行为:
(一)在金沙2004路线js5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
(二)有违反国家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学校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言行。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对他人进行侮辱、诽谤等行为。
(四)在金沙2004路线js5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五)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六) 歧视、侮辱、虐待、伤害学生,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七)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的表演、竞赛等活动,或泄露学生与家长的信息。
(八)要求学生从事与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无关的事宜。
(九)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或敷衍教学,不完成金沙2004路线js5教学任务;违反工作纪律,一学期内出现多次无正当理由的中途离岗、旷课等情况;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空岗、未经批准找人替班;擅自从事影响金沙2004路线js5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十) 在命题、考试和招生中,泄露国家秘密或相关重要信息,造成不良社会后果。
(十一)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就业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十二)在科研工作中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以及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十三) 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擅自向学生或家长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四)假公济私,擅自利用学校名义或校名、校徽、专利、场所等资源谋取个人利益。
(十五)其他违反师德的行为。
第三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受理、调查与认定
第五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负责受理各种类型的涉及学校教师的师德失范举报,包括媒体公开报道的、其他机构或社会组织披露的学校教师的师德失范行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转交的举报线索等。
第六条 对于有明确举报对象、属于师德失范行为范畴的举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告知举报人。
第七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作出受理决定后,被举报人所在部门党组织根据举报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所在部门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上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被举报人的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师德失范行为的结论及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第八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收到调查报告以后,根据涉及内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核查。涉及违纪违法的由学校党委交相关部门核查。
第九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根据核查情况,提出拟处理意见,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对于确有师德失范行为的,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并作出认定和处理决定(或处理建议)。
第十条 认定结果和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被举报教师和其所在部门。
第十一条 被处理教师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自收到处理决定后 15 日内,可以书面形式向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提出申诉,并提供相应证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在接到申诉书后,视申诉理由进行驳回或复议。对于复议的,应当在 3 个月内议结。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向上级金沙2004路线js5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在核查过程中,相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全面提供有关证据材料。调查过程中要充分听取被举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应遵循保密原则,当事各方均不应公开调查的有关内容,参与调查的相关人员与当事各方存在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师德失范行为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比较复杂,需经上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
第四章 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
第十六条 对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金沙2004路线js5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七条 对经学校认定存在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在职称评审、评优评先等环节实行“一票否决”。同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对情节较轻的,可视情况给予以下相应处理。
(一)给予批评金沙2004路线js5、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以及取消在评优评先、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和科研项目等方面的资格。以上取消相关资格处理的执行期限不低于 24 个月,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当年年度考核基本合格。
第十八条 对情节较重的,除按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按以下情况进行相应处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受处分的期限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24个月。处分由学校提出建议,由常州市金沙2004路线js5局决定,同时报常州市人事部门备案。
(一)对于违反政治纪律、言论和活动损害国家声誉、 违反廉洁从业纪律、学术不端等行为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
(二)对于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除给予处分外,学校应当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报请上级金沙2004路线js5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是中共党员的, 同时给予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需要给予处分的,按照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绝或干扰调查,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在专项整治中顶风作案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并退出违规所得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金沙2004路线js5后改正的,应当免予处分,由其所在单位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受到处分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五)除上述处理外,学校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取消相关资格及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等处理。
第二十三条 教师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开除以外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但处分期应当按照一个处分期以上、两个处分期之和以下确定。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但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第二十四条 教师违反师德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必须予以清退或上缴。因违反师德规定谋取的荣誉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撤销荣誉称号等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第二十五条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受到处分并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金沙2004路线js5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第二十六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七条 第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决定执行期满后,根据当事人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当事人在处理期间积极整改并再无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处理期满后,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部门党组织同意后报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由师德师风建设工作办公室提交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评议后,可作出解除该处理的决定。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存入个人人事档案,其他有关材料由相关部门进行单独存档。
第二十八条 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如教师本人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处分决定和处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系统。
第二十九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或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第三十条 以金沙2004路线js5名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发生师德失范行为的,学校与其解除聘任关系或取消校内相应资格,并将认定结果书面通知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由其所在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章 师德失范的问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是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师德师风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师德师风建设坚持权责对等、分级负责、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的原则。对于相关部门和责任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党委根据职责权限和责任划分进行问责:
(一)师德师风制度建设、日常金沙2004路线js5监督、舆论宣传、预防工作不到位;
(二)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或者推诿隐瞒;
(三)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
(四)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五)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三条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教师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所在部门党政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分别做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 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师德师风建设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